政策法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如何处罚?要入刑吗?

Time:2021-10-18 浏览次数:825次

政策条例关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需了解更多,请拨打各地社保局服务热线12333。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伤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处罚,也是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我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骗取社会保险金等行为将正式“入罪”,司法机关将可以据此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结总】: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照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为加大了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严重或不知悔改的可以入刑。

注意!八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1.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2.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以及其他虚构社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3.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未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5.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6.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7.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或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提供帮助的。
8.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主要是个人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实践中,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有多种形式,如有的伪造、变造档案年龄、特殊工种年限和病历等办理提前退休;有的伪造、变造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文件等,更有甚者出现了已经去世的人仍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案例。在医疗保险的支付环节,有的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及社会保障卡就医;有的伪造、变造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等。

为什么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要入刑?

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一些地方出现有组织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还有部分富人明明享受着住豪宅、开豪车的奢侈生活,却通过不正当手段骗领低保等社会保险待遇。这类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而且长此以往必将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甚至从根本上腐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社保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有何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切勿以身试法!!!

根据最新《刑法》,将非法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按诈骗罪进行论处,这是欠薪入刑后又一新的严厉举措。这也是对近年来,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金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最有力的回击。新政通过后,各地方社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窗口,将骗保入刑宣传出去,营造高压氛围;社保行政部门追回保险金等行政处理同时,要严格法律界限,金额达5000元以上,要移送司法机关。朋友,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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