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Time:2021-11-03 浏览次数:901次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各级党政机关采取的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了不少正常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的困惑。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防控要求,近期吴忠市司法局、律师协会成立了吴忠市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解读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问题。请广大市民持续关注,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权益。

劳动合同合规管理(2)

8.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9.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并降薪?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但是,用人单位在公平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对劳动者行使适当的单方调岗权。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同时应当具备合理性:

第一,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或因劳动者个人能力、工作态度等因素导致;

第二,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持平。虽然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其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不得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调岗后是否增大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即工作岗位地理位置的变更不应给劳动者照顾家庭、上下班的工作成本造成更大的负担;

第四,不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单方调岗必须是出于其经营的正当合理需要,不能因为其他不合理原因而带有侮辱性或惩罚性。

10.各地政府文件就延迟复工的要求和规定可能不一致,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1.对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或者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2.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在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3.劳动者拒绝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属于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配合治疗的,符合相关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4.如果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可否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

答: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面对此种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宽容相待,不轻易处分或解雇劳动者,应当先行积极了解劳动者所在地疫情并与劳动者保持联系,尽量为劳动者远程办公提供条件,当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返岗。

15.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答:如劳动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或者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6.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利益如何平衡?

答:首先,用人单位应该保障职工基本的工资报酬权益,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其次,要平衡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安排年休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最后,劳动者也应当换位思考,与用人单位同舟共济,相互体谅,相互支持理解,尽量协商处理劳动关系相关事宜。

17.用工单位可否将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8.基于疫情防控形势用人单位可否自行延长劳动者的复工期限?

答:可以。非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在国务院通知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本单位劳动者假期的,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相应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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