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Time:2020-11-10 浏览次数:1443次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1年7月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岗位经调整后为商品开发经理,负责为某网络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遴选供应商。

2015年9月,黄某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在采购过程中,严格依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达到质优价廉,不以任何形式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在选择各类服务商、供应商时,不以权谋私,不以任何方式或借口设置障碍并攫取私利;不利用工作之便或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为本人或亲友谋取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公司处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等。”

黄某配偶及配偶之父出资设立某商贸公司,商贸公司通过黄某主管的部门遴选,成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供应商。2014年至2016年间,商贸公司通过向第三方公司采购商品,由第三方公司将商品发送给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由商贸公司结算货款的方式,向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关联公司供货,累计货值逾一千万元。

2016年4月,某网络科技公司以黄某在职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背社会商业准则,极大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为由与黄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黄某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权利,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黄某的仲裁请求。随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黄某作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供应商遴选负责人,负有廉洁自律义务,在商贸公司系由其配偶及配偶之父出资设立的情况下,未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披露其与商贸公司的投资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并使商贸公司通过其主管部门的遴选,成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供应商。黄某的做法侵害了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知情权,影响了某网络科技公司的选择权。黄某在作为公司供应商遴选负责人并承诺廉洁自律的情况下,仍以权谋私,违背了劳动者忠诚义务,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和职业道德,经法院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并无不当,对黄某提出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未予支持,即是对黄某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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